遏制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如何把握犯罪源头的预防

2020-08-19 14:0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215

如何预防和纠正16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面对校园欺凌时的责任是什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最近审议了"预防少年犯罪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查草案。围绕上述问题,与会者进行了讨论。


八号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预防少年犯罪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查草案。围绕如何进一步明确特殊教育的有关规定,如何进一步加强家长的监护责任,与会者提出了建议和建议。


如何更好地纠正青年时期在专业教育中所犯的罪行


对于因不满16岁而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了接收和管教制度。


提交审议的第二次审判草案不再使用"接收和抚养"的概念,并将有关措施纳入特殊教育;同时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犯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公安机关经特殊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后,可以决定送他们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特殊教育。


对草案的第二次审查,基本上将收容教养制度转变为特殊教育制度,朱明春委员认为,这一制度"反映了法治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委员刘秀文还说,草案的第二稿修订了"接受和教养"到"特殊教养",完善了有关规定,并打算通过特殊学校解决接收和教养场所问题,这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接收和教养制度。


同时,委员刘秀文指出,"接教所制度遭到批评的原因,如接任免职、劳教再教育、接待教育等,存在着公安机关行政领导、体制透明度不高、缺乏监督制约等弊端;建议进一步提高"特殊教养"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制约,避免"换药换汤"。


陈国委员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经公安机关调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人民法院决定送他到特殊教育专科学校去接受教育。"-


王洪延委员认为,收容教养不能纳入特殊教育,因为"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同时,建议接收教养制度的司法改革不应再由公安部门决定,而应移交人民法院裁决,以有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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