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创新法制护航

2021-02-01 10:2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6021

中日青年工教联合会代表理事长陈晓明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日本利用法律和制度保护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企业的利益,值得借鉴,但也留下了一些教训。”


不断完善的《科学技术基本法》陈晓明告诉科技日报记者,首先,日本确立了建设国家的“科技创造”政策,并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的立法,为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和政治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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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于1995年首次生效。其基本内容规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应并行不悖;强调以人为本,重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重视科学技术与人、社会、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国家级“科技基础规划”。“科技基本规划”每一阶段都是五年,已经完成五个阶段。

自1995年《基本法》颁布以来,日本政府几乎每年都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该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对《科技基本法》的修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例如,2019年8月23日,日本内阁府召集大学校长、教授、工程师、律师等9位专家,讨论如何通过基本法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能力问题。讨论内容将在内阁府官方网页上记录和公布,为基本法修正案提供证据,并提供公众监督和意见。在广泛听取各界专业意见后,日本政府将在2021年4月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增加“激发创新活力”和“促进产业转型”的法规和政策指导。同时,为了突出日本政府对创新的重视,基本法的名称将由“科技基本法”改为“科技创新基本法”。



二是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主导的研发项目,探索和培育民间科技创新。

陈晓明说,日本政府于1999年采用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该制度将一些国家或部委领导的地方和私营研发项目下放,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参与,支持研发成果的市场转型。


该系统不仅为从事研究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包括技术咨询、专利申请减免、税收优惠、公共媒体宣传和宣传等。1999年至2019年,共有94000家中小企业参与,国家每年投资约200亿日元。


也许从中国的角度来看,这种资金规模不大,但国家通过合理利用现有私营部门的技术能力,有效地开展科技创新,中小企业通过国家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更容易市场化研发项目,是一项双赢的政策。


  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此外,政府还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以提高国民意识,保护研发成果不受侵犯,并使研发环境更加透明。

  陈霄明说,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在该法里,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权、实用新专利权、设计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对国家在知识产权注册、公正使用、维权诉讼、国内外协助的政策进行了明确阐述。同时,还将向国民宣传和普及该法,确保人才的稳定性,促进成果转化写入基本政策。如第21条规定,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宣传和普及该法,加深国民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尊重和保护意识。日本各大公司也把尊重自己和他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培训内容。


最后,日本认为,通过颁布"供应商法",创新企业的权益不受买方的侵犯。


陈晓明说,法律涵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如定价、价格谈判、定单、航运、付款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限制了购买方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成长中的创新型企业。例如,法律规定,即使供应商同意,买方也不能主动提出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降价请求。该条款直接限制了买方的"讨价还价"的合理权利,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避免了行业内低价的恶性竞争,为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改造赢得了成长的时间。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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